时间:2012-03-29 来源:东南快报
2012年3月28日,记者从福建省交警总队获悉,晋江市政府正式出台《晋江市学校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专用校车经费补助方案》。政策将试行三年,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
2012年晋江市财政预算拨款500万元,用于购置50辆国标专用校车的经费补助。目前,已有29辆投入使用,数量居泉州第一,将启动购买价和运营费用补助。
补贴:买得起、更能用得起
根据《补助方案》,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购买国标专用校车须预先报送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公办校(含未经转包、转租的集体办幼儿园)购买,市财政按购买价40%补助,最高可补12万元;民办校购买,市财政按购买价20%补助,最高可补6万元。
校车应安装车载GPS,配备专职驾驶员,日常的维修、保养、燃油、保险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为让各学校买得起校车,用得起校车,晋江还将对符合国标专用校车运营费用进行补助。
50座以下的公办校(含未经转包、转租的集体办幼儿园)国标专用校车,每年补助运营费用2万元;50座及以上的每年补助3万元。民办校国标专用校车每年补助运营费用为公办校标准的50%。
使用:专车专用范围明确
各类学校购买国标专用校车必须只用于在晋江市范围内接送本校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幼儿园专用校车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范围,或者不超过半径5公里的范围内按预定的路线运营。部分接收外来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幼儿园,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展到8公里。
享受补助购买的校车,必须配备校车驾驶员,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安装视频GPS。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给予停发运营补助等相关处罚。
凡经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国标专用校车,公办校须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校须运营八年后才可转卖、处理。
收费:学生自愿不得营利
享受市、镇(街)财政补助国标专用校车及日常运营的学校,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按学校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的规定执行。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