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8 来源:联合时报
有关急救车等被社会车辆占道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我国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一规定没有说明如果其他车辆不让行,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也没有对其他车辆应该如何避让执行任务中的特殊车辆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可以充分吸收国外既有的经验。比如,德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具体让道”即“任何车辆听到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急救车的鸣笛声都必须让道,左车道的车往左靠,右车道的车往右靠,以空出一条‘应急道’”。而在新加坡,不给救护车(包括公立与私人公司)让道的车辆司机除面临罚款及记过外,如果被告上法庭,还有可能被吊销驾驶执照,处以监禁6个月。
建议细化对于特种车辆“让道”法规,使之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让公众明白如何“让道”和“不让道”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