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6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凶手的残暴天理不容,不过,此案暴露出的校车管理漏洞更值得关注和反思。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等职责。本案中,校方和管理校车的私人公司,都没有给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人员;校车司机也缺乏责任意识,在集合点没有接到孩子时,没有及时和家长联系、向学校汇报,从而导致错过宝贵的报警时机。
校车的真正意义,并不仅仅是在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某种替代服务,而是实现学生从家到学校的无缝衔接,尽可能减少安全风险。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校车的硬件设施外,更需要一套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规定其随时与家长联系确认学生状况,遇到突发情况及时报警,未能认真履职者以过失罪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负起责任。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经费补贴等形式,解决“买得起车,养不起人”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指导和监督校车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