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9 来源:兰州日报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校车安全、校车驾驶人守法驾驶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紧随其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校车交通安全公告,提醒校车管理人、学生家长和学生关注校车安全,了解安全乘坐校车的知识。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情节严重者将被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校车安全之所以被如此重视,是因为近些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2005年广东汕头5死7伤、2006年黑龙江双城8死36伤、2010年湖南衡阳14死6伤、2011年甘肃正宁20死44伤、2014年湘潭11人遇难……一起起事故,承载了多少血与泪的教训,不断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尽管2011年颁布的《校车安全条例》已将校车安全提升到了国家法治高度,但由于基层学校仍然存在“用二手车代替校车”“拼装改装面包车当校车”等问题,加之撤点并校导致的中小学生交通问题日益严峻,学校对校车司机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社会车辆的运营资格缺乏准确把握,校车安全规定还是被“虚置”和“稀释”了。个别人、个别地方甚至为了利益,疯狂超速超载,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当然,从《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到11月份的实施确实需要一个过渡期,也肯定会面临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法规,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种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地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现在,《刑法修正案》通过了,那么,也就必须迅速启动配置制度建设,必须强化相关执行力度,来让这项制度及时发挥效力。
我们都知道,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只能通过有效执行来体现。如果制度不能执行,就会损害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众对这次的修正案抱着极大的期待,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后就只能变成多少失望,最终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因此无论是在过渡期,还是在实施之后,我们的有关部门都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尽快落实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另一方面,有关各方面,则应从现在开始千方百计做好校车安保,力争不再发生新的点击民生校车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