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2 来源:互联网
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刑法》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