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2 来源:大河网
校车超员是否构成犯罪?2015年12月22日第一专用车网记者获悉,日前,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与鲁山县法院在鲁山县教体局开庭审理了温某危险驾驶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公安、关工委等部门及家长和学生代表,幼儿园管理人员、全县校车司机共3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平顶山市湛河区某幼儿园园长李某雇佣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温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幼儿专用)负责接送该幼儿园部分幼儿。温某按照幼儿园安排的路线,长期超员驾驶车辆接送幼儿。11月2日16时许,温某再次超员驾驶该校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温某驾驶的校车核载18人,实载41人,超载23人,超员率为127.8%。
今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11月6日,鲁山县检察院受理了首起校车超员危险驾驶案件,11月12日,被告人温某被鲁山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系修正案(九)实施后受理的第一起校车超载而涉嫌危险驾驶案件,鲁山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指派业务骨干办理该案。为充分扩大该案办理的社会效果,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鲁山县检察院与鲁山县法院协调,组织观摩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家长及学生代表、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全县校车司机旁听案件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充分释法说理,开展警示教育,从校车超载入刑的立法背景、原因着手,用近几年全国校车超载造成的重大事故的真实案例作为论据,阐明校车超载入刑的必要性,扭转过去对校车及客车超载只做出行政罚款的错误观念;阐述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校车超载的危险性,让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更加重视校车安全,从根源上杜绝校车安全隐患。被告人温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温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