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4 来源:石泉公安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公安局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三项工作机制,对入境危化品运输车辆做到逢车必登记、必检查、必宣传提示,同时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近日,该局迎丰派出所(交警中队)查处一起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经调查,某危险品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牌号为闽Jxx重型罐式货车,在未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下,装载9000升柴油过境,行驶至石泉县迎丰镇池迎公路28km+300M路段处,被迎丰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询问,该车辆随车人员为方某、康某,二人均无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对该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