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1 来源:津门交通铁军
2026年1月20日,天津交通执法总队高速一支队在秦滨高速临港收费站开展危险货物罐车集中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危险货物罐体介质、定期检测等环节,同步核验人员资质与运输单据。
其中,一驾驶员杜某驾驶冀J3****/津A****挂危险货物罐车,运输32吨乙醇(UN:1170)从黑龙江双鸭山至山东德州,途经S11海滨大道临港收费站入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检验报告明确注明装运介质不含乙醇,实际承运货物未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货罐车运输的,应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经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执法部门依法对该车辆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因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件线索已转源头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