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1 来源:赣榆发布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4日,连云港赣榆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房某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与所载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调查与处理: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定程序立案。查明,涉案车辆当日装载33吨柴油从山东省东营市运往江苏省泰州市后返程。该车持有《道路运输证》,核准经营范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为专用车辆。该车辆未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年内初次被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采取措施补齐防爆铲、洗眼液、堵漏器具、反光背心、护目镜等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