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1 来源:乌鲁木齐交警
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在北京北路(北辰一街)路口执勤时,一辆标有危险品运输标志的大货车由远处驶来,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标准。
赵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15日行政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同时,交警部门还将把该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