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0 来源:江门交通运输
近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梳理危险货物码头“两类人员”考核情况时,发现A码头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随即依法立案。经调查,该码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考核合格,但主要负责人一直未通过考核。执法人员现场向该码头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于2026年8月16日前参加并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码头进行复查,确认其主要负责人已完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资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相关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