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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企业无证违规承运废旧液化气瓶罚款3万元

时间:2026-09-15 来源:汕尾交通

  近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依托常态化路面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一起企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典型案件。针对普通货车违规承运废旧液化气钢瓶隐蔽性强、风险高等特点,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强化国省干线重点路段路面巡查。执法人员在国道G324线K710+500m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涉案轻型厢式货车及150个未抽净残气、未清洗置换的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资质核验,同步核实运输业务结算模式、钢瓶危险特性等关键事实,完整固定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条。
广东一企业无证违规承运废旧液化气瓶罚款3万元

  经查,汕尾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悬挂粤N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承运150个15kg规格已使用过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经营性运输。该批钢瓶未完成抽净残气、清洗置换等处置。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2018)相关规定,未经清洗的空罐体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本案中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开展运输作业,涉事企业及车辆均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

  该案属于当事人一年内首次违法,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形,未引发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违法情节一般。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严格对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货运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切勿误以为“空钢瓶就是普通货物”。未经抽净残气、清洗置换的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危险货物,必须由取得相应危货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实施运输。无证违规运输危险货物存在爆炸、燃烧等重大风险,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系统,各企业务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阅读量: 作者: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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