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5 来源:鄂州交通
近日,湖北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鄂州市华容区汉鄂高速葛店收费站出口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检查时,发现由驾驶员王**驾驶湖北**公司所属的鄂**重型厢式危货运输车辆,现场出示的车辆及押运员、驾驶员相关资质齐全,但该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此趟运输的危险货物安全卡,涉嫌构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全面调查核实,此次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为湖北**公司,运载10桶异丙醇从湖北省咸宁市**公司至鄂州市华容区**公司,湖北**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制作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鄂**车辆办理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押运员、驾驶员均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但该车驾驶员现场无法出具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员王**构成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序号41,对驾驶员王**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危货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及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齐全,但恰恰遗漏了安全卡这一关键应急资料。从安全风险审视,“小疏漏”可能酿成“大事故”,若真发生险情,无对应安全卡指引,现场处置人员无法第一时间掌握货物危险属性、禁忌处置方式和科学施救流程,极易出现盲目处置、不当施救,导致火情扩大、毒物扩散、人员中毒、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严重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初次被查处,从事Ⅲ级危险货物运输,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