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8 来源:福州晚报
2011年10月3日记者获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采纳福州代表团省人大代表彭超等人相关议案内容,在福建省的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这两项立法中吸纳代表建议,对校车的管理作出规范。
据了解,福建省校车安全管理和学生交通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如专用校车数量少、非专用校车登记率低、管理不到位;社会上许多接送学生车辆未取得有效运营、准入资格;学生乘坐拖拉机、非法拼装车、摩的以及无牌无证车辆等现象仍然突出。
为此,彭超等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在修改我省相关法规时,应当把对校车管理的内容纳入其中。记者了解到,在提交2011年9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已将校车管理纳入法规,草案规定,专门用于运载学生的车辆应喷涂统一标识,专用于运载学生的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相应标准;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派遣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另外,福建省公安厅也表示,将对我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修订,届时将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