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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处一起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

时间:2025-12-01 来源:宝山海事

2025年11月7日,宝山海事局罗泾海巡执法大队在进行集装箱开箱检查时,一打开集装箱箱门,箱内散发浓烈刺鼻气味。经取样送检,发现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3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866,正确运输名称为“苯乙烯溶液,易燃”。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谎报瞒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上海查处一起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上海查处一起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上海查处一起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

法律法规链接: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托运人和承运人需落实主体责任:

托运人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托运货物过程中,遇到性质不明的货物,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运输条件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心存侥幸,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承运人

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遇到货物性质不明或存在疑问的,可要求托运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

阅读量: 作者: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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